“缴纳会费加入某扶贫救助协会,就可以获得4.5万元到450万元不等的创业金,获得创业金后就可以创业,从贫困者变成企业家”。实际上,这是传销骗局。
7月2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传销案件的判决结果。该传销团伙首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某曾在2006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鹰鉴了解到,2015年11月10日,李某某通过向双鸭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成立了双鸭山市树田扶贫救助协会后,以双鸭山市树田扶贫救助协会扶贫救助、贫困者加入获得创业金变成企业家的名义,采取三种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六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
该平台规定,缴纳498元到49800元不等的会费后,即可成为发展层会员,发展层会员继续发展会员满27人,会升级成为A层级会员,同时A层级会员继续发展会员会升级为B层级会员,B层级会员会升级为C1层级会员,C1层级会员会升级为C2层级会员,C2层级会员会升级为C3层级会员,同时发展层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会按照一定份额次数返给A、B、C1、C2、C3层级会员而成为创业金(返利),协会收取一定费用。
按照此模式,缴纳会费498元,最高可获得创业金4.5万元,缴纳会费4980元,最高可获得创业金45万元,缴纳会费49800元,最高可获得450万元创业金,会员获得创业金后就可以创业了,而从贫困者变成企业家。
至案发,李某某通过讲解进行宣传,共发展498元形式的会员349人,收取会费173802元,发展4980元形式的会员12人,收取会费59760元。返利给部分会员61618.8元,剩余171943.8元由李某某花费或做其他处理。
尖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无视法律,以其成立的双鸭山市树田扶贫救助协会,扶贫救助、参加者能成为企业家的名义,组织、领导多人以缴纳会员费498元、4980元、49800元三种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六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李某某是双鸭山市树田扶贫救助协会的发起人,传销经营模式的创立、宣传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共发展会员361人,收取会员费23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李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可从重处罚。